(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吉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等21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 根據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十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 2025年9月23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0號
《吉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經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5年9月23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9月2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保護建筑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和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統稱房屋市政工程)相關建筑市場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以及建筑裝飾裝修工程。
本條例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橋梁、軌道交通、供水、排水、供氣、供暖、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澇、地下公共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 建筑市場活動應當遵循合法經營、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原則。
建筑市場監督管理應當堅持統一開放、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場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屬的有關機構具體實施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工程抗震、造價、施工、散裝水泥、墻體改革、城建檔案等事項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建筑市場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激勵政策,培育建筑市場,規范評先創優活動,鼓勵和支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發應用,提倡采用現代化管理方式,發展智能建造,培育現代化建筑產業鏈,加快推動建筑業轉型升級。大力發展綠色建筑,推動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規模化發展,加大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力度。
第六條 建筑市場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行業健康發展,督促會員依法從事建筑市場活動。
第二章 資質管理與發包承包
第七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等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并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相應業務。
國家規定實行注冊執業制度的建筑活動專業技術人員,經資格考試合格,取得注冊執業證書后,方可從事注冊范圍內的業務。
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材料員、資料員、勞務員、標準員、機械員等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經過崗位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推動建設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在本省從事建筑市場活動的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登記單位、從業人員、工程項目等相關信息。
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具備實時更新市場主體信息、共享監管數據、提供公眾查詢服務等功能,并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九條 房屋市政工程的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應當依法進行。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不得以化整為零或者其他任何形式規避招標。
具備勘察、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自行投資工程項目的,可以承擔其資質許可范圍內的業務。
第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應當實施招標計劃提前發布和招標文件公示制度。
招標人不得要求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投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
第十一條 承包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完成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業務,或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部分工程業務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不得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承包合同中對分包工程、工程材料和設備供應方式等內容予以明確約定。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全部設計業務或者全部施工業務轉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勘察、設計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主體的勘察、設計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等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在其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應當明確項目負責人。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招標代理機構專業能力評價機制,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為予以記錄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應當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中隨機抽取確定。參加評標的招標人代表應當為招標人的工作人員或者招標人聘用的具備評標專家相同標準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通過省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組織實施,開展雙盲評審,逐步推進遠程異地評標,并接受公眾監督。
省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與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建立招標投標信息和數據共享機制。
第十五條 鼓勵各地結合實際推行工程總承包、培育全過程工程咨詢,完善工程建設組織模式。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應當由一家具有綜合能力的咨詢單位實施,或者由多家具有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詢單位聯合實施。
第三章 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
第十六條 房屋市政工程的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工程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圖設計文件變更依法應當重新審查的,建設單位應當送原審查機構審查。原審查機構存在注銷、吊銷、停業、歇業以及其他無法進行正常審查活動的情形,可以重新委托其他審查機構。重新委托的審查機構資質等級不得低于原審查機構。
第十八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應當依法依規履行安全生產責任。
從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動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房屋市政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和施工許可證。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健全工程項目質量管理體系,配備專職人員并明確其質量管理職責,不具備條件的可以聘用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
第二十條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組建項目管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配備與工程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管理人員,明確管理職責。配備的施工管理人員應當與中標通知書或者直接發包確認書、施工合同、施工組織設計載明人員相一致。配備的監理管理人員應當與投標文件、監理合同、監理規劃相一致。
施工現場配備的施工、監理管理人員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建設單位同意。變更的施工、監理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原施工、監理管理人員同等或者以上資格。
第二十一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以及建筑工人信息應當按規定錄入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
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管理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在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同步進行變更。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檢查,發現參與項目建設的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等管理人員未在崗履職,或者承包單位存在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行為的,應當及時糾正,并向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對于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以及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安全監理工程師等關鍵崗位人員每月到崗率低于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工程項目,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重點監管。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禁止非施工人員擅自進入施工現場。
第二十四條 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和合同要求。
第二十五條 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和安全,并且沒有國家、地方技術標準的,應當經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并依法審定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建設資金使用和施工安全等進行監理。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有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或者未按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等情形,存在質量和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工程服務與竣工結算
第二十八條 承接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項目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建設工程合同。承接工程項目管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監理、檢測等業務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委托合同。鼓勵使用國家或者本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造價單位、質量檢測機構、施工圖審查機構等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有關標準規范、設計文件要求完成承攬或者受委托事務,并對提供的信息、數據、結論以及出具的證明、報告或者其他文件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條 工程造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規范,根據市場供求情況和工期、質量要求合理確定。工程參與各方不得相互串通虛構計價擾亂市場秩序。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勞務人員工資。
第三十二條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支付。
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新開工項目可以推行過程結算。發承包雙方通過合同約定,將施工過程按時間或進度節點劃分施工周期,對周期內已完成且無爭議的工程量(含變更、簽證、索賠等)進行價款計算、確認和支付,支付金額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對應的批復概(預)算。經雙方確認的過程結算文件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竣工后原則上不再重復審核。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結算審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竣工報告后,依法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工程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工程檔案。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竣工圖。建設單位應當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時完成工程文件資料歸檔工作,定期查驗工程文件資料的歸集情況。
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查驗工程檔案的完整性、齊全性和真實性,不符合驗收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工程檔案及時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完善建筑市場信用信息數據庫,在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記載建筑市場活動中各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向社會公布。根據建筑市場活動中各方主體的信用狀況實行分類管理,對失信單位和個人加強監管。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使用建筑市場信用信息。鼓勵其他主體在建筑市場活動中使用建筑市場信用信息。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市場活動的監督檢查制度,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依法查處建筑市場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并公開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及時受理和處理關于建筑市場活動方面的投訴、舉報。
第三十八條 未依法辦理用地批準手續,或者未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查處;已依法辦理用地批準手續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負責查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擅自更換施工現場配備的施工、監理管理人員,或者更換的施工、監理管理人員不具備同等或者以上資格,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建筑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施工管理人員包括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本條例所稱監理管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
第四十三條 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建筑物、搶險救災和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涉及保密、軍事等國家規定工程的建筑市場活動,以及既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等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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